西藏自治区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公告
西藏自治区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公告
各职工生育保险参保人员:
2016年6月6日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联合印发《西藏自治区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藏人社厅发[2016]5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各位参保人员期盼已久的新《西藏自治区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1号,以下简称《办法》)终于迈出关键的步伐,我市医保中心7月1日收到《实施细则》后,积极整理,精心提炼。现将整理提炼后的《实施细则》以及《实施细则》原文转发给大家,敬请相互转告。
一、《办法》亮点
1.取消户籍限制,参保扩面至所有用人单位(含个体工商户);
2.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与参保职工不再有区别;
3.财政供养的用人单位与各类企业享受同等的生育保险政策范围内的各类待遇;
4.增加了一次性营养补助费和护理津贴的待遇享受。
二、《办法》规定的报销材料准备
1.领取生育保险待遇的申请;
2.《生育证》原件及复印件;
3.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双面);
4.《结婚证》原价及复印件;
5.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原价及复印件(婴儿死亡的,提供婴儿死亡医学证明);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学诊断证明书或出院证明书;
6.原始发票;
7.明细清单;
8.异地生育的,提供用人单位出具的准假证明或异地就医转诊转院审批表以及选住医疗机构的定点和等级资质证明材料;
9.用人单位的开户银行及账号;
10.财政供养的用人单位,需另提供:本单位生育职工应享受生育津贴和其他各项生育保险待遇时间内,已发放的工资情况说明;
11.失业人员,另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 职工未就业配偶,另提供职工所在单位或配偶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无工作单位证明。
特此公告!
林芝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服务中心
2016年7月5日